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男子用手电筒吓死1100只鸡获刑:法院科普何为财物

时间:2023-04-06 10:15:17来源:快科技

据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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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一男子因吓死1100只鸡而获刑六个月。

原来,这被定性为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,又因主角是家禽,权当是鸡舍“惨案”。

事情起因是,被告人谷某某因小事对钟某某夫妻心生怨恨,为打击报复,趁夜色偷摸至钟某某家的养鸡场,在鸡棚门口用手电筒照射鸡群,导致鸡群在受到惊吓后,四处乱飞,聚集到角落,460只鸡因互相挤压、踩踏而死亡。

被钟某某发现后,谷某某为此赔偿了3000元,其心里对钟某某的不满也变得更加强烈。

于是,谷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导致钟某某家的鸡因受到惊吓挤压致死,此次又死亡了640只鸡。

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,两次挤压致死的鸡总价值为13840元。

院方审理后认为,被告人谷某某主观上为泄私愤,意欲造成他人损失,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鸡群死亡的情况,仍先后两次实施照射鸡群的行为,造成被害人损失上万元,数额较大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,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据悉,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,故意毁坏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。

法院科普表示,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“毁坏”不仅包括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,如烧毁他人所有的汽车,摔烂他人的手机等;也包括效用上的丧失,如放飞笼中的小鸟,将他人的戒指扔入大海等。

此外,我们通常认为“财物”就是指无生命的物品,但是在财产犯罪中的“财物”还包括有生命的动物。本案中,钟某某饲养的鸡属于其个人的财物,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。

最后,法院还提醒,我们要防微杜渐,勿以恶小而为之,以免因“小恶”而付出惨痛的代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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